行业规定

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试行)(2017年9月27日)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人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我市参与民防建设的企业和人员执业行为,维护民防建设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民防建设成果质量,建立并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障民防建设从业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和人员诚信从业的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我市民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人民防空建设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企业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业务的本省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检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平战预案编制、造价咨询等具有人防资质的合法企业,以及在省民防局备案符合要求的省外企业。

  第三条  本公约所指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建设活动的人防防护、监理工程师等具有人防行业各类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建设活动的各类社会企业[]应当遵守本公约并自愿签订《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第五条  苏州市民防协会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自律检查和受理投诉、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社会企业单位从事人防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人防战技要求、设计规范、行业标准,遵循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严格控制质量。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人防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企业,应将企业具有的人防从业资质及具有人防执业资格的人员在苏州市民防协会网站登记专栏里登记;当承接到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时,应当向苏州市民防协会报备,登记项目相关信息,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登记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第八条  靠质量、信誉、专业技术等优势参加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企业,损害同行名誉和利益。 

  第九条  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中,不得弄虚作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夸大企业资质等级、人员及注册资金,不得超越资质证书的经营范围承接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的非法行为。 

  第十条  遵循计价计费标准,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承接相关业务的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计费标准》确定合同价格,是属于市场指导价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求,自主决定本企业的收费标准,但不能明显低于成本进行恶意竞争。对于明显高价或低价收费的项目,需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委员会报备。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的企业,将按行业自律公约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从业人员,鼓励和支持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掌握新知识、新技术、新法规,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管理等制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确保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人防工程建设规程和质量控制的规定,坚持作业成果分级审核制度,出具规范的成果文件。 

  第十四条  从业企业应遵守本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意识,自觉接受自律委员会工作检查,不得阻挠、拒绝自律委员会及工作人员进行正常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章  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  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的各类企业,应当在遵守自律条款的同时,还应遵守各专业行为准则。

  (一)设计企业

  1、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后,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备登记;

  2、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及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和预案的编制;

  3、必须具有相应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方可编制平战转换预案,预案造价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审计,审计费用应当包含在设计费报价中,平战转换预案由设计企业送民防主管部门审核;

  4、人防工程施工图预算,平战转换预案预算,必须使用人防工程预算定额,并由具备人防工程造价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编制;

  5、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深度必须满足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经有资质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设计单位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末经审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6、设计的人防工程项目必须保证设计质量,项目设计的面积、战时用途必须满足当地结建政策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审图企业

  1、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项目审图业务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备登记;

  2、凡外市审图企业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固定的经营场所与人员;

  3、签订审图项目合同和审图作业完成后必须按规定登记;

  4、严格遵守审图作业程序,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出具审查意见和证明文件。禁止未经审查出具审图合格证或先出具合格证后审查的行为;

  5、经审查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质量要求。

  (三)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1、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项目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和安装业务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备;

  2、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产品,应按资质核准的并实际生产的产品类别和型号进行销售。增项产品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生产销售,不得擅自贴牌扩大销售产品的种类和型号;

  3、本地企业生产的防护、防化设备的产品,其生产企业少于三家的,可以由防护、防化设备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开展销售业务,授权委托书过期的,受托企业不得承接销售业务,民防协会经统计后报主管部门每年公布一次可以委托销售的品种;

  4、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制作标书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做好报价清单,不得采取少报多报,或改变设备型号,不得使用假冒伪劣和贴牌产品;

  5、实行“谁生产,谁安装,谁负责”责任制。

  6、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和安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签订,必须使用江苏省人防工程设备产品买卖格式合同,严禁签订阴阳合同;

  7、市民防行业协会负责对合同真实性的行业自律行为开展核查,合同签订生效后一个月内,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合同登记。

  (四)施工企业

  1、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安装施工企业应具备机电设备三级以上安装资质,由委托企业派驻现场安装调试专业人员,派驻人员须提供有效证件。安装现场须配备持证的现场安全管理员;

  2、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安装施工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注册防护工程师1人),安装人员应参加过有关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五)监理企业

  1、凡具有人防监理专业资质的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项目的监理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备,登记人防资质及具有人防专业资格和上岗证的从业人员;

  2、监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总监理工程师,土建、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出任本市行政区域内三个人防工程项目总监;

  3、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后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需更换的,经民防协会对人员资格核对后,向人防工程质监站报备;

  4、按照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竣工验收时出具真实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

  5、项目监理组应当编制人防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填写人防工程监理日志和月报;

  6、按规定程序组织人防工程分部分项验收;

  7、底板、墙板、顶板等隐蔽工程,未报经核查验收,施工单位擅自浇筑,现场项目监理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书面报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8、对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出的问题应监督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出具书面通知予以制止;

  9、监理单位应对人防工程专用的防护、防化、通风等设备的质量和安装质量旁站和跟踪监理,确保工程防护质量。

  (六)检测企业

  1、凡具有人防检测专业资质的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项目的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备;

  2、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检测质量的管理与控制体系;

  3、在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承接业务、现场检测和检测报告形成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操作;

  4、严格执行见证检测制度。检测应当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现场抽取测样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原始记录上应当有两名见证人员签名确认。现场检测的下列情况应记入见证记录: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检测日期、检测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的天气情况;检测人员姓名、证书编号及签名情况;主要测量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检测过程中所发生的异常情况。

  (七)造价咨询企业

  1、凡具有人防造价咨询专业资质的并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报备;

  2、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3、不准向委托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财物,不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4、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5、不得转让其所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6、不违背客观、公正和诚信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7、自觉遵守咨询成果质量控制规定,坚持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审核制,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误差率控制在±3%范围内。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参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各类企业签约后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优先获得人防工程建设的行业政策、行业标准、行业资料、行业市场等相关信息;

  2、要求自律委员会对违约和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可按专业需要列席自律委员会关于调查处理的专题会议;

  3、对违约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对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调查进行合理的辩护和申诉;

  5、对自律委员会执行本公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 义务:

  1、自觉遵守民防行业自律公约条款,自愿签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

  2、抵制、举报、投诉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应以书面、实名的方式,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参与或配合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和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4、承担因违约行为、确需进行鉴定、检测、专家认证等查证发生的直接费用。

 

第五章  奖励惩戒

  第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对签约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对严格遵守并维护本公约的,给予通报表杨奖励,并将评估结果报送政府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惩戒:

  (一)警告、责成书面检查;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是会员单位的予以除名;是社会企业的,项目登记时重点核查;并处书面转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议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禁止政府投资项目的参与、清出本市市场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自律委员会在民防协会领导下负责公约实施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的具体工作,并受理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处理;  

  自律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由协会副会长兼任,设副主任一至二人,成员由本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本协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自律委员会应采取调查、问询、听证、合议等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依据本公约相应条款作出处理决定;

  自律委员会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参与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与认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律委员会按照例行检查、重点核查、有告必查的原则实施监管,对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重点核查:

  (一)同类产品或同类服务的价格在一个年度或一个区域内出现70%的项目报价位于全市行业最高或最低价的;

  (二)无故不参加行业各级组织的执业资质、资格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 

  (三)不愿遵守行业自律公约且开展业务活动的;

  (四)设计文件出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违反强制性标准较多的;

  (五)审图质量差或不经审查先出合格证明后审的;

  (六)经民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验收时存在防护质量问题较多、或经两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项目的监理和施工企业;

  (七)有疑似签订阴阳合同的;

  (八)某项业务或某个行政区域内没有形成合理的市场竟争机制的。

  第二十三条  自律委员会决定实施惩戒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如对惩戒决定不服,应在收到《违约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自律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违约惩戒决定书》并执行惩戒; 

  第二十四条  违约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对违约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律委员会记录在案,作为执业资格的诚信认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民防协会负责制定和解释;本公约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备业务主管部门后生效;本公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或由九位常务理事单位联署提议;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自律委员会制定的司约解释,应当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后生效,司约解释与本公约条款具有同等约束力;《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附件:《苏州市民防行业自律公约承诺书》